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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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害劑規例 - REGULATION 16
對售賣、供應及廣告宣傳的限制
(1) 持牌人不得─
(a) 售賣、 要約售賣、 為售賣而展示或 供應活性成分與根據第3(1)(b)條提供的 或 與標籤上所述明的 詳情有重大分別的
註冊除害劑; 或
(b) 將有以下情況的 產品作為註冊除害劑售賣、 要約售賣、 為售賣而展示或 供應─
(i) 該產品已分解或 變壞, 以致該產品失去效能或 構成危險; 或
(ii) 包裝該產品的 容器已變壞或 損毀, 以致該產品在 貯存或 使用時構成危險。
(2) 任何人不得─
(a) 為沒有根據本條例註冊的 除害劑作廣告宣傳;
(b) 以虛假、 具誤導性或 欺騙的 方式, 或 不按照根據本條例在 該除害劑註冊時施加的 條件,
為任何註冊除害劑作廣告宣傳。
(1990年第422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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