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食物業規例 - SECT 9
限制吐痰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人不得在 食物室內吐痰, 亦不得在 食物業處所內的 任何其他部分吐痰, 但如將痰吐入痰盂或
其他為供吐痰而設的 盛器內, 則屬例外。
(2) 如食物業東主在 食物業處所內設有痰盂或 其他盛器, 該東主須作出安排, 使該等痰盂或 盛器每個均載有消毒液,
並須安排將該等痰盂或 盛器潔淨以 及更換消毒液, 不少於每24小時一次。
(3) 如屬根據第IV部必須領取牌照的 食物業, 除非獲得署長以書面豁免, 否則其東主須安排將1份或
多於1份以中英文寫成的 禁止吐痰告示, 在 每個 食物業處所內以顯眼的 方式持續展示。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
1999年第78號第7條)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