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防火安全規定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除非牌照申請人向署長提交一份由消防處處長發出的 證明書及署長所規定的 其他證據, 證明申請牌照所關乎的 處所符合消防處處長所發出的 任何規定, 否則署長不得根據 第31條批出牌照。 本條不適用於根據第33C條發出暫准牌照事宜。 (1982年第238號法律公告;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 1993年第495號法律公告; 1995年第493號法律公告; 1999年第78號第 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