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有關在零售時售賣新鮮、冷凍及冷藏的水禽什臟的進一步限制 (1) 如任何人在 某處所管有盛載於加封容器內的 水禽什臟以供出售, 而該處所內有活家禽, 則除非他有合理辯解, 否則他不得在 該處所內— (a) 開啟; 或 (b) 以其他方式干擾, 該容器。 (2) 本條就西區副食品批發市場而言, 並不適用。 (3) 在 本條中, “加封容器”(sealed container) 指按第30(1E)(a)條要求的 方式加封的 容器。 (2001年第220號法律公告) “加封容器”(sealed contai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