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未加掩蓋的食物的貯存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人在 食物業的 運作中, 不得貯存(包括陳列以供出售)或 容受或 准許他人貯存未加掩蓋的 食物(不包括未經烹煮的 易毀消食物), 但如將其貯 存(包括陳列以供出售)於設計及構造足以在 合理可行範圍內隔絕塵埃、 昆蟲及蟲鼠的 適當容器內, 則不在 此限: 但本款不得解釋為阻止在 經營食物業的 運作中將食物作必需的 合理展示。 (2) 任何人不得明知而容受塵埃、 昆蟲或 蟲鼠存在 於第(1)款所提述的 容器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