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 第132X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2.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3. 釋義
4. 食物業的釋義
5. 食物業處所的清潔狀況及維修
6. 設備等的清潔狀況
7. 禁止在住用處所內配製食物
7A. 禁止在食物業處所內存放非准許染色料
8. 禁止將食物室作住宅用途
9. 限制吐痰
10. 保護食物免受污染的危險
10A. 水質的管制
10B. 禁止狗隻在食物業處所內出現
11. 未加掩蓋的食物的貯存
12. 未加掩蓋的食物的運送
12A. 運送經處理的家禽屠體或什臟的規定
13. 限制使用露天地方
14. 水凍式冰箱等的使用
15. 食物室的清潔狀況及維修
15A. 衞生設備的清潔狀況及維修
16. 食物室內垃圾的積聚
17. 某些桌等家具的表面須以硬木或不透水物料製成
18. 防止在某些桌等家具上坐臥
19. 用具的消毒及貯存
20. 餐巾等的潔淨
21. 防止食物因接觸衣物而受到污染
22. 個人清潔
23. 從事食物業的人須接受防疫注射以預防某些疾病
23A. 禁止僱用未接受預防某些疾病的防疫注射的人從事食物業
24. 限制僱用相當可能傳播疾病的人
25. 視察紀錄簿等
26. (由1976年第61號第7條廢除)
27. 馬肉須以標籤註明
28. 禁止在某些範圍採集介貝類水產動物
29. 禁止將附表1所指明的食品出售等事宜
30. 限制將指明食品出售等事宜
30A. 限制為出售而管有附表2所指明的活的家禽
30AA. 不得有活家禽在零售處所過夜
30B. 限制管有活鵪鶉以供出售
30C. 有關在零售時售賣新鮮、冷凍及冷藏的水禽什臟的進一步限制
30D. 限制出售冷凍牛肉、羊肉或豬肉等事宜
30E. 限制出售冷凍牛肉、羊肉或豬肉等事宜的例外情況
30F. 對零售經預先包裝的冷凍牛肉、羊肉或豬肉的進一步限制
31. 食物業的發牌事宜
31A. 署長批給准許的權力
32. 申請牌照
33. 發牌條件
33A. 燒味及鹵味店的附加發牌規定
33B. 遵守防火安全規定
33C. 暫准牌照
34. 限制在批出牌照後對處所或裝置作更改
34A. 牌照的轉讓
34B. 持牌人須展示牌照
34C. 在圖則劃定地方的以外地方經營食物業
34D. 對第32(1)條指明的事項作出更改或增添
35. 罪行及罰則
36. 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時可用的名義
37. 對現行牌照的持有人所作的過渡性安排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SCHEDULE 5
SCHEDUL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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