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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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Past version on 01/01/2000).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加工製嫩肉類”(tenderized meat) 指經解朊酵素處理的
肉類及取自經解朊酵素處理的 活的 動物或 活的 禽鳥的 肉類; (1970年第116號法 律公告)

 “主管當局”(Authority)
指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 (1999年第78號第7條)

 “奶類”(milk) 指牛奶, 並包括忌廉及離脂奶, 但不包括奶粉、 煉奶、
再造奶、 水牛奶或 山羊奶; (1963年第32號第20條)

 “奶類飲品”(milk beverage) 指將流質奶脂與從奶類衍生的 其他固體合成的
飲品, 不論其中有無食物添加劑或 其他物質; (1977年第217號 法律公告)

 “冰凍甜點”(frozen confection) 指任何通常以冰凍或
冷藏狀態出售供人食用的 甜點; (1969年第163號法律公告)

 “再造奶”(reconstituted milk) 指將奶類的 成分,
即奶脂及從奶類衍生的 其他固體(不包括其他物質), 再與水混合而成的 產品, 並包括冰凍濃 縮奶經溶解而成的 產品,
而“再造奶”(to reconstitute milk) 須據此解釋; (1967年第30號法律公告)

 “肉類”(meat) 指擬供人食用的

 ─

   (a)  任何動物的 肉或 其他可食部分; 或

   (b)  任何禽鳥的 肉或 其他可食部分; (1970年第116號法律公告; 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
       

 “食物添加劑國際編碼系統”(International Numbering System for Food Additives) 指食品法典委員會採用 作識別在
        預先包裝食物的 配料表中的 食物添加劑的 編碼系統; (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

 “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指世界衞生組織和糧食及農業組織為制訂食品標準、 指引及相關文件而於 1963年設立的 團體;
        (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

 “配料”(ingredient) 指用於製造或 配製食物並繼續存在 於製成品中的
        任何物質(即使形態已有所更改), 包括任何添加劑或 合成配料的 任何成分;

(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

 “准許染色料”(permitted colouring matter) 指《 食物內染色料規例》 (第132章,
附屬法例H)附表1所指明的 染色料或 該等染色 料的 任何混合物;

 “容器”(container) 包括各類包封有物品或 物質的 箱盒、
瓶、 金屬罐、 紙板箱盒、 包裝或 包裹物, 但不包括因託付或 交付而另加的 外封套或 外包裹物;

 “添加劑”(additive)
指於任何階段中添加於或 使用於食物內或 食物上面通常不視為或 用作食物的 任何物質, 用以影響食物的 耐藏性、
組織、 稠度、 外形、 味 道、 氣味、 鹼性或 酸性, 或 對食物起任何其他科技上的 作用,
並包括作用如前述般添加於或 使用於食物內或 食物上的 加工處理助劑, 但不包括─

   (a)  僅用以增強或 增濃食物養分或 回復食物成分的 維他命、 礦物質或 其他營養素;

   (b)  用以調味的 香草或 香料;

   (c)  蛇蔴子;

   (d)  鹽;

   (e)  酵母或 酵母精;

   (f)  食物蛋白質任何水解作用或 自溶作用的 全部產品;

   (g)  發酵劑;

   (h)  麥芽或 麥芽精;

   (i)  僅因添加於動物、 禽鳥或 魚的 飼料而存在 於食物中的 物質, 或 僅因用於農作物耕作、 畜牧、 獸疾醫療或
        貯存所進行的 某種程序或 處理方法而存在 於 食物中的 物質(包括任何除害劑、 溴甲烷、 發芽抑制劑或
        獸醫藥物); 或

   (j)  空氣或 水分; (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

 “售賣”(sell) 包括要約出售或 為出售而展示以及為出售而管有,
        而“出售”(sale) 及“售出”(sold) 須據此解釋; (1985年第 222號法律公告)

 “最後消費者”(ultimate consumer)
        指非為以下目的 而進行購買的 任何在 香港的 人─

   (a)  供轉售之用;

   (b)  供飲食供應機構之用; 或

   (c)  供製造業之用; (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

 “預先包裝食物”(prepackaged food) 指任何經全部或 部分包裝食物以致─

   (a)  如不打開或 不改變包裝, 則不能將包裝內的 食物變更; 及

   (b)  該食物可隨時作為單份食品, 交給最後消費者或 飲食供應機構; (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

 “飲食供應機構”(catering
        establishment) 指在 業務運作中, 配製食物交付最後消費者即時食用的 食肆、 食堂、 會社、 酒館、 學校、 醫院或
        其他機構(包括車輛、 固定攤檔或 流動攤檔); (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

 “電離輻射”(ionizing radiation)
        指任何能夠直接或 間接產生離子的 伽馬射線、 X射線或 微粒輻射, 但下述的 射線或 輻射除外─

   (a)  由測量或 檢查裝置發出的 射線或 輻射; 及

   (b)  以不高於適當的 最高水平的 能量水平發出的 射線或 輻射; (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

 “標籤”、
       

 “加上標籤”(labelling) 就食物而言, 包括與食物有關並出現於食物包裝上或 出現於附連食物的 文件、 告示、
        標籤、 圓環或 圈扣上的 文字、 詳細 資料、 商標、 牌子名稱、 圖畫或 符號; (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
       

 “輻照食物”(irradiated food) 指任何經電離輻射處理的 食物。 (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

(2) 為施行本規例, 凡在 業務運作中供應食物的 地方, 或 在 該等地方之內, 或 從該等地方, 以非出售方式供應食物,
須當作出售該食物, 而凡提述買方 之處, 亦須據此解釋。 (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

 “加工製嫩肉類”(tenderized meat)


“主管當局”(Authority)

 “奶類”(milk)

 “奶類飲品”(milk beverage)

 “冰凍甜點”(frozen confection)

 “再造奶”(reconstituted milk)


“再造奶”(to reconstitute milk)

 “肉類”(meat)

 “配料”(ingredient)

 “准許染色料”(permitted colouring matter)

 “容器”(container)


“添加劑”(additive)

 “售賣”(sell)

 “出售”(sale)

 “售出”(sold)

 “最後消費者”(ultimate consumer)

 “預先包裝食物”(prepackaged
food)

 “飲食供應機構”(catering establishment)

 “電離輻射”(ionizing radiation)

 “標籤”、

 “加上標籤”(labelling)


“輻照食物”(irradiated f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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