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內染色料規例 - 第132H章 食物內染色料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132章第55條) [1960年11月11日] 1960年A132號政府公告 (本為1960年A72號政府公告) 食物內染色料規例 - REGULATION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規例可引稱為《食物內染色料規例》。 食物內染色料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26/05/2000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加工處理”(processed) 包括燻製以及能導致食物自然狀態實質改變的任何處理方法或工序,但不包括去骨、削皮、研磨、切割、清潔或切除表面部分,而 “未經加工處理”(unprocessed) 一詞須據此解釋; “色素索引編號”(Colour Index Number) 指在英國漂染師及印染師學會*及美國紡織化學師與印染師協會#所擬備的《色素索引》中所使用的識 別號碼; (1993年第368號法律公告) “航空過境貨物”(air transit cargo) 指在進口及托運出口時均是以飛機運載的過境物品; (2000年第29號第5條) “航空轉運貨物”(air transhipment cargo) 具有《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2000年第29號第 5條) “准許染色料”(permitted colouring matter) 指附表1所指明的染色料或多於一種該類染色料的混合物; “售賣”(sell) 包括為出售而展示、要約出售或為出售而管有,而“出售”(sale) 一詞須據此解釋; “過境物品”(article in transit) 具有《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2000年第29號第5條) “蔬菜”(vegetable) 包括豆類; “機場貨物轉運區”(cargo transhipment area of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具有《進出 口條例》(第60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2000年第29號第5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英國漂染師及印染師學會”乃“British Society of Dyers and Colourists”之譯名。 # “美國紡織化學師與印染師協會”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Textile Chemists and Colourists”之譯名。 “加工處理”(processed) “未經加工處理”(unprocessed) “色素索引編號”(Colour Index Number) “航空過境貨物”(air transit cargo) “航空轉運貨物”(air transhipment cargo) “准許染色料”(permitted colouring matter) “售賣”(sell) “出售”(sale) “過境物品”(article in transit) “蔬菜”(vegetable) “機場貨物轉運區”(cargo transhipment area of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食物內染色料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加工處理”(processed) 包括燻製以及能導致食物自然狀態實質改變的任何處理方法或工序,但不包括去骨、削皮、研磨、切割、清潔或切除表面部分,而 “未經加工處理”(unprocessed) 一詞須據此解釋; “色素索引編號”(Colour Index Number) 指在英國漂染師及印染師學會*及美國紡織化學師與印染師協會#所擬備的《色素索引》中所使用的識 別號碼; (1993年第368號法律公告) “准許染色料”(permitted colouring matter) 指附表1所指明的染色料或多於一種該類染色料的混合物; “售賣”(sell) 包括為出售而展示、要約出售或為出售而管有,而“出售”(sale) 一詞須據此解釋; “蔬菜”(vegetable) 包括豆類。 --------------------------------------------------------------------------- ------------------- * “英國漂染師及印染師學會”乃“British Society of Dyers and Colourists”之譯名。 # “美國紡織化學師與印染師協會”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Textile Chemists and Colourists”之譯名。 “加工處理”(processed) “未經加工處理”(unprocessed) “色素索引編號”(Colour Index Number) “准許染色料”(permitted colouring matter) “售賣”(sell) “出售”(sale) “蔬菜”(vegetable) 食物內染色料規例 - REGULATION 3 限制使用准許染色料以外的染色料 VerDate:30/06/1997 擬供出售給人食用的食物,不得含有並非准許染色料的添加染色料,而任何人不得將該等不符合本條條文的食物售賣、託付、交付或輸入香港。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 食物內染色料規例 - REGULATION 4 禁止在某些商品中使用染色料 VerDate:30/06/1997 (1) 未經烹煮及未經加工處理的肉類、野味、家禽、魚、水果或蔬菜,如擬供出售給人食用,則除非是作為標記用途,否則不得加進或加上任何染色 料: 但如已按下述規定辦理,柑橘屬的水果可加進或加上准許染色料─ (a) 在該類水果皮上以准許染色料標明“加有色素”字樣;及 (b) 該等字樣印寫清楚可閱,大小明顯易見。 (2) 任何人不得將第(1)款提述而不符合該款條文的食物售賣、託付、交付或輸入香港。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 食物內染色料規例 - REGULATION 5 限制出售或宣傳准許染色料以外的染色料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人不得售賣或為出售而宣傳任何用於食物而並非准許染色料的染色料。 (2) 在就第(1)款所訂的與發布宣傳品有關的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證明其本人的業務是發布或安排發布宣傳品,而有關的宣傳品是其 本人在通常業務運作中收受以作發布的,即為免責辯護。 (3) 任何人不得售賣、託付或交付用於食物的任何染色料或任何色素及調味化合物,但載於附有符合附表2規定的標籤的容器內者,則不在此限。 食物內染色料規例 - REGULATION 5A 對航空過境或航空轉運貨物的適用 VerDate:26/05/2000 (1) 如第3及4(2)條所述的食物屬航空過境貨物或航空轉運貨物,則該兩條不適用於該食物的輸入;但如該食物自其被帶進至運出香港的期間內被 移離機場貨物轉運區,則為施行第3及4(2)條(視屬何情況而定)— (a) 該食物須當作是在被如此移離該區時輸入的;及 (b) 將該食物作為航空過境貨物或航空轉運貨物而帶進香港或致使該食物被如此帶進香港的人,須當作在該食物被移離該區時是輸入該食物的人, 而除非是在(a)或(b)段所指的範圍內,第3及4(2)條(視屬何情況而定)須在猶如本款不曾制定的情況下具有效力。 (2) 在檢控某人犯第6條所訂的罪行的法律程序中,如— (a) 該法律程序關乎輸入第3或4(2)條所述並屬航空過境貨物或航空轉運貨物的食物;及 (b) 控方需證明該食物自其被帶進至運出香港的期間內被移離機場貨物轉運區, 則該人如證明他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和已盡了合理的努力以避免該食物被如此移離該區,則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3)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凡第(2)款所訂的免責辯護涉及一項指稱,謂該罪行的發生是— (a) 另一人的作為或過失所致;或 (b) 倚賴另一人所提供的資料所致, 則被告人如沒有法院的許可,不得引用該免責辯護,但如被告人於聆訊該法律程序前10天或之前,已向檢控人送達書面通知,提供被告人在送達該通知時所知悉的關於— (i) 該另一人的一切詳情;及 (ii) 該作為、過失或資料的一切詳情, 則屬例外。 (4) 任何人如擬引用第(2)款所訂的免責辯護,而所據的理由是他倚賴另一人所提供的資料,則除非他證明有鑑於整體情況,尤其是在顧及以下事宜 後,倚賴該資料實屬合理,否則不得引用該免責辯護— (a) 他為核實該資料而已採取的步驟,及為核實該資料而理應已採取的步驟;及 (b) 他是否有任何理由不相信該資料。 (2000年第29號第5條) 食物內染色料規例 - REGULATION 6 罪行及罰則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違反第3、4或5(1)或(3)條的任何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如該罪行屬持續的罪行,則就該罪行持續期間內 的每一天,罰款$300。 (1987年第326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號法律公告) 食物內染色料規例 - REGULATION 7 提出法律程序時可用的名義 VerDate:01/01/2000 在不損害與檢控刑事罪行有關的其他成文法則的條文,以及在不損害律政司司長關於檢控刑事罪行的權力的原則下,就本規例任何條文所訂罪行而作出的檢控,均可以食物 環境衞生署署長的名義提出。 (1965年第107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78號第7條) 食物內染色料規例 - REGULATION 7 提出法律程序時可用的名義 VerDate:01/07/1997 在不損害與檢控刑事罪行有關的其他成文法則的條文,以及在不損害律政司司長關於檢控刑事罪行的權力的原則下,就本規例任何條文所訂罪行而作出的檢控─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a) 凡罪行是在市政局轄區內犯的,均可以市政局的名義提出;或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 (b) 凡罪行是在區域市政局轄區內犯的,均可以區域市政局的名義提出。(1985年第67號法律公告;1986年第10號第32(2)條) (1965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食物內染色料規例 - REGULATION 7 提出法律程序時可用的名義 VerDate:30/06/1997 在不損害與檢控刑事罪行有關的其他成文法則的條文,以及在不損害律政司關於檢控刑事罪行的權力的原則下,就本規例任何條文所訂罪行而作出的檢控─ (a) 凡罪行是在市政局轄區內犯的,均可以市政局的名義提出;或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 (b) 凡罪行是在區域市政局轄區內犯的,均可以區域市政局的名義提出。(1985年第67號法律公告;1986年第10號第32(2)條) (1965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食物內染色料規例 - SCHEDULE 1 准許染色料 VerDate:30/06/1997 [第2條] 第I部─煤焦油色素 色素常用 名稱 科學名稱 色素索 引編號 (1982) 日落黃FCF 1-對磺苯偶氮基-2-萘酚基-6-磺酸二鈉鹽。 15985 立索玉紅BK 3-羥基-4-[(2-磺基-對甲苯甲酰)偶氮基]-2-萘甲酸二鈉鹽。 15850 朱古力棕HT 2:4-二羥-3:5-二-(4-磺基-1-萘偶氮)苯甲醇二鈉鹽。 20285 赤蘚紅(BS) 2:4:5:7-四碘螢光素的二鈉或二鉀鹽。 45430 紅2G 8-乙酰氨基-2-苯偶氮基-1-萘酚基-3:6-二磺酸二鈉鹽。 18050 亮藍FCF (亮藍FD及C第1號) 4-{(4-(N-乙基-對磺苯甲氨基)-苯基)-(2-銃苯基)-亞甲基}-(1-(N-乙基-N-對磺苯甲基)-△2,5-環已二烯 -亞氨)二鈉鹽。 42090 酒石黃 5-羥基-1-對磺苯基-4-對磺苯偶氮基-唑-3-羧酸三鈉鹽。 19140 專利藍V (4-[a-(對(二乙氨)苯基)-5-羥基-2,4-二磺苯亞甲基]-2,5-環已二烯-1-亞基)二乙基-氫氧化銨內鈣鹽。 42051 淡紅 2-(4-磺基-1-萘偶氮基)-1-萘酚基-4-磺酸二鈉鹽。 14720 棕FK 混合物,基本成分為1:3-二氨基-4:6-二-(對磺苯偶氮基)苯的二鈉鹽和2:4-二氨基-5-(對磺苯偶氮基)甲苯的鈉鹽。 - 黑PN (亮黑BN) 8-乙酰氨基-2-(7-磺基-4-對磺苯偶氮基-1-萘偶氮基)-1-萘酚基-3:5-二磺酸四鈉鹽。 28440 綠S 二-(對二甲氨苯基)-2-羥基-3:6-二磺萘甲醇酐鈉鹽。 44090 酸性喹啉黃 2-(2喹啉基)-1,3-茚滿二酮的二磺酸二鈉鹽。 47005 靛藍 (靛藍洋紅) 靛藍-5:5'-二磺酸二鈉鹽。 73015 雞冠花紅;莧菜紅;藍光酸性紅 1-(4-磺基-1-萘偶氮基)-2-萘酚基-3:6-二磺酸三鈉鹽。 16185 麗春紅4R 1-(4-磺基-1-萘偶氮基)-2-萘酚基-6:8-二磺酸三鈉鹽。 16255 Allura紅AC 6-羥基-5-[(2-甲氧基-5-甲基-4-磺苯基)-偶氮基]-2-萘磺酸二鈉鹽。 16035 (1970年第146號法律公告;1976年第102號法律公告;1982年第376號法律公告;1993年第368號法律公告) 第II部─其他色素 類別 色素索 引編號 (1982) 醬色 胭脂蟲紅(胭脂紅酸) 食用水果或蔬菜的天然染色料,或從該等天然色素分離出來或人工合成的純色素,並包括─ - 75470 (a) 胭脂樹橙 (b) 木炭 (c) 胡蘿蔔素 75120 - 75130 (d) β-衍-8'-胡蘿蔔醛 (e) β-衍-8'-胡蘿蔔酸乙醋 (f) 葉綠素及葉綠酸 包括銅的絡合物 40820 40825 75810 75815 (g) 藏花 (h) 羌黃(姜黃素) 75100 75300 氧化鐵 二氧化鈦 只供糖衣藥丸外用染色及糖衣粉製甜點裝飾用的箔狀或粉狀銀、金及鋁 附表所列可溶於水的任何色素的鋁鹽或鈣鹽(色澱) 77491 77891 - - (1993年第368號法律公告) 食物內染色料規例 - SCHEDULE 2 染色料、色素及調味化合物的標籤 VerDate:30/06/1997 [第5(3)條] 1. 第5(3)條所關乎的容器,每個均須附有標籤,按以下其中一項聲明格式,以中英文印上真實的陳述─ 就染色料而言─ THIS FOOD COLOUR CONFORMS TO THE LEGAL REQUIREMENTS OF HONG KONG 此食品色素符合香港法例規定 就色素及調味化合物而言─ THE FOOD COLOUR IN THIS COMPOUND CONFORMS TO THE LEGAL REQUIREMENTS OF HONG KONG 此化合物內之食品色素符合 香港法例規定 但容器裝載分量如少於100克或100毫升(視屬何情況而定),則標籤上以中英文清楚可閱地印有“食物色素”(FOOD COLOUR)、“食物色素及調味化合 物”(FOOD COLOUR AND FLAVOURING COMPOUND)(視屬何情況而定)或意思相同的聲明,即已足夠。 (1979年第89號法 律公告) 2. 所有聲明均須以深色楷體字清楚可閱地印在淺色底上;按照前段但書所規定處理者除外,每項聲明均須印於圍線內,而圍線內不得印有任何其他東西。裝載 分量超過1公斤或1升(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容器,所用字體高度不得少於5毫米,裝載分量少於1公斤或1升但超過100克或100毫升(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容器, 所用字體高度則不得少於3毫米。 (1979年第89號法律公告) 3. 標籤須穩固地貼在包裹物或容器上,或為包裹物或容器的一部分,而在任何情況下,均須貼放在清楚可見的位置,以及須為主要標籤的一部分或為貼近主要 標籤的獨立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