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娛中心規例 - 第132F章 文娛中心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01/01/2000 文娛中心規例 (1999年第78號第7條) (第132章第105O條) [1980年2月1日] (本為1980年第22號法律公告) 文娛中心(區域市政局)附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132章第105O條) [1980年2月1日] (本為1980年第22號法律公告) 文娛中心規例 - SECT 1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VerDate:01/01/2000 文娛中心(區域市政局)附例 - BYLAW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附例可引稱為《文娛中心(區域市政局)附例》。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 文娛中心規例 - SECT 2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VerDate:01/01/2000 文娛中心(區域市政局)附例 - BYLAW 2 適用範圍 VerDate:30/06/1997 本附例只適用於區域市政局轄區。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 文娛中心規例 - SECT 3 釋義 VerDate:01/01/2000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署長”(Director) 指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 “經理”(manager) 指任何獲署長委任以管理或協助管理文娛中心的人; “職員”(member of the staff) 指任何獲署長委任以協助經理的人。 (1999年第78號第7條) “署長”(Director) “經理”(manager) “職員”(member of the staff) 文娛中心(區域市政局)附例 - BYLAW 3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經理”(manager) 指任何獲區域市政總署署長委任以管理或協助管理文娛中心的人; “職員”(member of the staff) 指任何獲區域市政總署署長委任以協助經理的人。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 “經理”(manager) “職員”(member of the staff) 文娛中心規例 - SECT 4 管理 VerDate:01/01/2000 經理須在符合署長的指示下,負責文娛中心的行政管理。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1999年第78號第7條) 文娛中心(區域市政局)附例 - BYLAW 4 管理 VerDate:30/06/1997 經理須在符合區域市政局的指示下,負責文娛中心的行政管理。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 文娛中心規例 - SECT 5 公眾進入文娛中心事宜 VerDate:01/01/2000 除非獲得經理同意,否則任何非職員的人,不得在下述情況下或期間內進入或停留在文娛中心或其任何部分內─ (a) 該文娛中心或其任何部分已根據本條例第105Q條批給某人專用,但如為了促進該次批給專用的目的而進入或停留,則不在此限;或 (b) 在該文娛中心或其任何部分已關閉不許公眾使用的任何期間。 文娛中心(區域市政局)附例 - BYLAW 5 公眾進入文娛中心事宜 VerDate:30/06/1997 除非獲得經理同意,否則任何非職員的人,不得在下述情況下或期間內進入或停留在文娛中心或其任何部分內─ (a) 該文娛中心或其任何部分已根據本條例第105Q條批給某人專用,但如為了促進該次批給專用的目的而進入或停留,則不在此限;或 (b) 在該文娛中心或其任何部分已關閉不許公眾使用的任何期間。 文娛中心規例 - SECT 6 經理或職員在文娛中心出租期間進場的權利 VerDate:01/01/2000 即使已根據本條例第105Q條將文娛中心的任何部分批給某人專用,經理或任何獲他就此授權的職員仍可隨時進入和視察該部分。 文娛中心(區域市政局)附例 - BYLAW 6 經理或職員在文娛中心出租期間進場的權利 VerDate:30/06/1997 即使已根據本條例第105Q條將文娛中心的任何部分批給某人專用,經理或任何獲他就此授權的職員仍可隨時進入和視察該部分。 文娛中心規例 - SECT 7 動物 VerDate:01/01/2000 除非獲得經理准許,否則任何人不得將任何動物帶進文娛中心。 (1990年第357號法律公告) 文娛中心(區域市政局)附例 - BYLAW 7 動物 VerDate:30/06/1997 除非獲得經理准許,否則任何人不得將任何動物帶進文娛中心。 (1990年第357號法律公告) 文娛中心規例 - SECT 8 吸煙或使用無遮蓋燈火 VerDate:01/01/2000 除非獲得經理同意,否則在文娛中心內禁止吸煙或禁止使用無遮蓋燈火的任何部分,任何人均不得吸煙或使用任何無遮蓋燈火。 文娛中心(區域市政局)附例 - BYLAW 8 吸煙或使用無遮蓋燈火 VerDate:30/06/1997 除非獲得經理同意,否則在文娛中心內禁止吸煙或禁止使用無遮蓋燈火的任何部分,任何人均不得吸煙或使用任何無遮蓋燈火。 文娛中心規例 - SECT 9 進用食物或飲用飲品 VerDate:01/01/2000 除非獲得經理同意,否則任何人不得將任何盛載食物或飲品的容器帶進文娛中心,或在文娛中心內管有該等容器,或在文娛中心內並非撥作飲食的部分進用任何食物或飲用 任何飲品。 (1981年第259號法律公告) 文娛中心(區域市政局)附例 - BYLAW 9 進用食物或飲用飲品 VerDate:30/06/1997 除非獲得經理同意,否則任何人不得將任何盛載食物或飲品的容器帶進文娛中心,或在文娛中心內管有該等容器,或在文娛中心內並非撥作飲食的部分進用任何食物或飲用 任何飲品。 (1981年第259號法律公告) 文娛中心規例 - SECT 9A 不得將運輸工具帶進文娛中心 VerDate:01/01/2000 除非獲得經理准許,否則任何人不得將任何運輸工具帶進或准許任何運輸工具留在文娛中心內,但如該運輸工具是身體殘疾人士所需要使用者,則不在此限。 (1990年第357號法律公告) 文娛中心(區域市政局)附例 - BYLAW 9A 不得將運輸工具帶進文娛中心 VerDate:30/06/1997 除非獲得經理准許,否則任何人不得將任何運輸工具帶進或准許任何運輸工具留在文娛中心內,但如該運輸工具是身體殘疾人士所需要使用者,則不在此限。 (1990年第357號法律公告) 文娛中心規例 - SECT 9B 錄製與攝影 VerDate:01/01/2000 除非獲得經理准許,否則任何人不得在已根據本條例第105Q條批給某人專用的文娛中心內任何部分錄製或攝影。 (1990年第357號法律公告) 文娛中心(區域市政局)附例 - BYLAW 9B 錄製與攝影 VerDate:30/06/1997 除非獲得經理准許,否則任何人不得在已根據本條例第105Q條批給某人專用的文娛中心內任何部分錄製或攝影。 (1990年第357號法律公告) 文娛中心規例 - SECT 9C 拍攝影片 VerDate:01/01/2000 除非獲得經理准許,否則任何人不得在文娛中心的任何部分拍攝影片。 (1990年第357號法律公告) 文娛中心(區域市政局)附例 - BYLAW 9C 拍攝影片 VerDate:30/06/1997 除非獲得經理准許,否則任何人不得在文娛中心的任何部分拍攝影片。 (1990年第357號法律公告) 文娛中心規例 - SECT 10 構築物的豎設及商業活動的進行 VerDate:01/01/2000 (1) 任何人不得在文娛中心內─ (a) 豎設任何柱子、欄杆、柵欄、長杆、帳幕、小間、攤位、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或將該等建築物或構築物所需的任何物料帶進或容許其留在文娛中 心內,除非獲得經理書面准許,並且符合經理所施加的條件;或 (b) 售賣、要約出售、為出售而展示、出租、要約出租或為出租而展示任何小食、商品或物品,除非該人依據與署長訂立的任何協議而獲授權在該文娛 中心內售賣或出租該等小食、商品或物品。 (2) 在未獲經理書面准許或違反任何經理所施加的條件下帶進或留在文娛中心內的柱子、欄杆、柵欄、長杆、帳幕、小間、攤位、建築物或其他構築 物,或該等小間、攤位、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所需的任何建築物料,均可由經理移走,而在7天後,如仍無人申索,則可將其售賣,而其擁有人則須負責移走、貯存與售賣 的費用,並可由署長向該擁有人追討該等費用。 (1981年第259號法律公告) (3) 經理如根據第(2)款售賣任何物件,售賣所得收益在扣除移走、貯存與售賣的費用後,須付予擁有人;又如在售賣日期後3個月內,擁有人並沒 有就其提出申索,則上述售賣所得收益在扣除任何上述費用後,須予以沒收並歸予政府。 (1981年第259號法律公告)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1999年第78號第7條) 文娛中心(區域市政局)附例 - BYLAW 10 構築物的豎設及商業活動的進行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人不得在文娛中心內─ (a) 豎設任何柱子、欄杆、柵欄、長杆、帳幕、小間、攤位、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或將該等建築物或構築物所需的任何物料帶進或容許其留在文娛中 心內,除非獲得經理書面准許,並且符合經理所施加的條件;或 (b) 售賣、要約出售、為出售而展示、出租、要約出租或為出租而展示任何小食、商品或物品,除非該人依據與區域市政局訂立的任何協議而獲授權在 該文娛中心內售賣或出租該等小食、商品或物品。 (2) 在未獲經理書面准許或違反任何經理所施加的條件下帶進或留在文娛中心內的柱子、欄杆、柵欄、長杆、帳幕、小間、攤位、建築物或其他構築 物,或該等小間、攤位、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所需的任何建築物料,均可由經理移走,而在7天後,如仍無人申索,則可將其售賣,而其擁有人則須負責移走、貯存與售賣 的費用,並可由區域市政局向該擁有人追討該等費用。 (1981年第259號法律公告) (3) 經理如根據第(2)款售賣任何物件,售賣所得收益在扣除移走、貯存與售賣的費用後,須付予擁有人;又如在售賣日期後3個月內,擁有人並沒 有就其提出申索,則上述售賣所得收益在扣除任何上述費用後,須予以沒收並歸予區域市政局。 (1981年第259號法律公告)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 文娛中心規例 - SECT 11 在某些情況下指示某些人離開文娛中心的權力 VerDate:01/01/2000 (1) 經理或任何獲他就此授權的職員,可在下述情況下拒絕讓任何人進入文娛中心或指示任何人立即離開文娛中心或其任何部分─ (1990年 第357號法律公告) (a) 他有理由相信該人已犯或即將犯根據本規例可予懲處的任何罪行;或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1999年第78號第7條) (b)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c) 該人拒絕服從任何為促進文娛中心的妥善管理而向其發出的合理命令。 (2) 任何被經理或上述職員依據第(1)款指示離開文娛中心的人如沒有離開,即屬犯罪,除可處以其可被懲處的任何刑罰外,亦可在經理或上述職員 酌情決定下,立即被逐出文娛中心或其任何部分。 文娛中心(區域市政局)附例 - BYLAW 11 在某些情況下指示某些人離開文娛中心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1) 經理或任何獲他就此授權的職員,可在下述情況下拒絕讓任何人進入文娛中心或指示任何人立即離開文娛中心或其任何部分─ (1990年 第357號法律公告) (a) 他有理由相信該人已犯或即將犯根據本附例可予懲處的任何罪行;(1986年第10號第32(2)條) (b) 他認為該人衣著不雅或衣服太少;或 (c) 該人拒絕服從任何為促進文娛中心的妥善管理而向其發出的合理命令。 (2) 任何被經理或上述職員依據第(1)款指示離開文娛中心的人如沒有離開,即屬犯罪,除可處以其可被懲處的任何刑罰外,亦可在經理或上述職員 酌情決定下,立即被逐出文娛中心或其任何部分。 文娛中心規例 - SECT 11A 向署長提出上訴 VerDate:01/01/2000 (1) 任何人如因經理或職員根據本規例作出或發出的決定、指示或規定而感到受屈,可以書面向署長提出上訴。 (2) 署長在考慮根據第(1)款向其提出上訴時所作出的申述後,可確認、更改上述的決定、指示或規定,或宣告上述的決定、指示或規定無效。 (1990年第357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78號第7條) 文娛中心(區域市政局)附例 - BYLAW 11A 向區域市政局提出上訴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人如因經理或職員根據本附例作出或發出的決定、指示或規定而感到受屈,可以書面向區域市政局提出上訴。 (2) 區域市政局在考慮根據第(1)款向其提出上訴時所作出的申述後,可確認、更改上述的決定、指示或規定,或宣告上述的決定、指示或規定無 效。 (1990年第357號法律公告) 文娛中心規例 - SECT 12 對經理、職員或其他人的妨礙 VerDate:01/01/2000 任何人不得故意妨礙正在合法執行職責的經理或任何職員,或故意妨礙、騷擾、干擾或煩擾任何其他正在合法使用文娛中心或其內所提供的任何設施的人。 文娛中心(區域市政局)附例 - BYLAW 12 對經理、職員或其他人的妨礙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不得故意妨礙正在合法執行職責的經理或任何職員,或故意妨礙、騷擾、干擾或煩擾任何其他正在合法使用文娛中心或其內所提供的任何設施的人。 文娛中心規例 - SECT 13 將文娛中心作專用的申請 VerDate:01/01/2000 將文娛中心或其任何部分作專用的申請書必須呈交經理,申請書上須指明─ (a) 需要在那一段或多於一段時間專用,以及用途;及 (b) 讓公眾進入該文娛中心或其任何部分是否收取費用,如進入要收取費用,則指明收費詳情。 文娛中心(區域市政局)附例 - BYLAW 13 將文娛中心作專用的申請 VerDate:30/06/1997 將文娛中心或其任何部分作專用的申請書必須呈交經理,申請書上須指明─ (a) 需要在那一段或多於一段時間專用,以及用途;及 (b) 讓公眾進入該文娛中心或其任何部分是否收取費用,如進入要收取費用,則指明收費詳情。 文娛中心規例 - SECT 14 文娛中心的關閉 VerDate:01/01/2000 即使已根據本條例第105Q條將文娛中心或其任何部分批給某人專用,署長仍可在無須給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指示將該文娛中心或其任何部分就所有用途或某些用途而 關閉。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1999年第78號第7條) 文娛中心(區域市政局)附例 - BYLAW 14 文娛中心的關閉 VerDate:30/06/1997 即使已根據本條例第105Q條將文娛中心或其任何部分批給某人專用,區域市政局仍可在無須給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指示將該文娛中心或其任何部分就所有用途或某些 用途而關閉。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 文娛中心規例 - SECT 15 罪行及罰則 VerDate:01/01/2000 任何人─ (a) 違反第7、8、9、9A、9B或9C條,即屬犯罪,可處第1級罰款;(1990年第357號法律公告) (b) 違反第5或11條,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 (1990年第357號法律公告) (c) 違反第10或12條,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個月。 (1990年第357號法律公告) (1996年第177號法律公告) 文娛中心(區域市政局)附例 - BYLAW 15 罪行及罰則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 (a) 違反第7、8、9、9A、9B或9C條,即屬犯罪,可處第1級罰款;(1990年第357號法律公告) (b) 違反第5或11條,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 (1990年第357號法律公告) (c) 違反第10或12條,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個月。 (1990年第357號法律公告) (1996年第177號法律公告) 文娛中心規例 - SECT 16 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時可用的名義 VerDate:01/01/2000 在不損害與檢控刑事罪行有關的其他成文法則的條文,以及在不損害律政司司長關於檢控該等刑事罪行的權力的原則下,就本規例所訂罪行而作出的檢控,均可以署長的名 義提出。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78號第7條) 文娛中心(區域市政局)附例 - SECT 16 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時可用的名義 VerDate:01/07/1997 在不損害與檢控刑事罪行有關的其他成文法則的條文,以及在不損害律政司司長關於檢控該等刑事罪行的權力的原則下,就本規例所訂罪行而作出的檢控,均可以署長的名 義提出。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78號第7條) 文娛中心(區域市政局)附例 - BYLAW 16 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時可用的名義 VerDate:30/06/1997 在不損害與檢控刑事罪行有關的其他成文法則的條文,以及在不損害律政司關於檢控該等刑事罪行的權力的原則下,就本附例所訂罪行而作出的檢控,均可以區域市政局的 名義提出。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