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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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閉令(對健康的即時危害)上訴委員會規則 - SECT 15
在上訴的進行方面的酌情決定權
(1) 主席可按他認為合適的 條件, 在 某宗上訴根據第3條展開後—
(a) 延展或 縮短本規則規定或 授權上訴任何一方在 任何上訴程序中作出任何作為的 限期;
(b) 免除本規則中關乎上訴任何一方須送達任何文件、 通知書、 命令、 資料或 物品的 規定;
(c) 在 諮詢將會主持有關上訴聆訊的 人後更改根據第7條定出的 聆訊上訴的 日期、 時間及地點。
(2) 將會主持上訴聆訊的 人可行使第(1)款賦予主席的 權力。
(3) 凡所定的 聆訊上訴的 日期、 時間及地點根據第(1)(c)款更改, 秘書須在 更改作出後的 1個工作天內,
向上訴人及主管當局送達關於聆訊日 期、 時間及地點的 通知書, 該通知書須採用附表中表格3的 格式。
(2003年第44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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