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發牌當局提交陳述書及有關文件
發牌當局須在 收到根據第4條送達的 上訴通知書的 副本後28天內或 在 主席所容許的 較長時間內,
向秘書提交以下各項並將之送達上訴人—
(a) 一份陳述書, 該陳述書須—
(i) 列出該當局對具關鍵性的 事實問題的 裁定;
(ii) 指出該等裁定所根據的 證據或 其他資料;
(iii) 指明所有曾就該項上訴所針對的 決定所關乎的 事項向該當局作出申述的 人;
(iv) 說明作出該項決定的 理由; 及
(v) 述明該當局作出該項決定所根據的 政策(如有的 話);
(b) 該當局認為是和該宗上訴有關, 並由該當局管有或 控制的 其他文件的 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