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牌照上訴委員會規則 - SECT 5

發牌當局提交陳述書及有關文件

發牌當局須在 收到根據第4條送達的 上訴通知書的 副本後28天內或 在 主席所容許的 較長時間內,
向秘書提交以下各項並將之送達上訴人—

   (a)  一份陳述書, 該陳述書須—

        (i)    列出該當局對具關鍵性的 事實問題的 裁定;

        (ii)   指出該等裁定所根據的 證據或 其他資料;

        (iii)  指明所有曾就該項上訴所針對的 決定所關乎的 事項向該當局作出申述的 人;

        (iv)   說明作出該項決定的 理由; 及

        (v)    述明該當局作出該項決定所根據的 政策(如有的 話);

   (b)  該當局認為是和該宗上訴有關, 並由該當局管有或 控制的 其他文件的 副本一份。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