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車輛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人如未獲經理准許, 不得將車輛帶進體育場。 (2) 任何人如將車輛帶進或 安排將車輛帶進體育場, 或 在 體育場內駕駛車輛, 須遵從經理或 任何獲其就此授權的 職員為關體育場內交通控制而發出的 一 切指示, 亦須遵從經理在 體育場內所張貼或 設置的 管限交通、 限制車速或 界定泊車範圍及封閉範圍的 任何告示或 標誌。 (3) 第(1)或 (2)款並不減損《 道路交通條例》 (第374章)賦予警務人員控制與規管交通的 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