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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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場規例 - SECT 13
招貼及告示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除非獲得經理書面准許, 並且符合經理所施加的 條件, 否則任何人不得將任何宣傳品、 招貼、 標語牌、 告示、 橫額或
其他類似的 裝飾, 張貼在 任何構成體育場一部分的 建築 物、 牆壁、 柵欄、 障礙物、 欄杆、 柱子、 座椅或
其他構築物的 任何部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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