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去臟的屠體及什臟的規定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除非以獲授權人員以書面批准的 汽車運送並且符合附表6所指明的 規定, 否則任何人不得准許他人從持牌屠房內運走去臟的 整個或 部分屠體或 什 臟。 (2) 儘管第(1)款另有規定, 獲授權人員仍可按照其認為適當的 條件, 同意以其他運輸工具進行運送。 (3) 獲授權人員根據第(1)或 (2)款給予的 批准, 可隨時在 發出書面通知後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