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殺方法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IV部 屠宰與檢驗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持牌人不得准許他人在 其持牌屠房內宰殺食用牲口, 但如在 宰殺食用牲口前已先用維修妥善、 操作正常的 繫簧槍或 電箝或 先以任何其他經署長批准的 工具使其失去知覺, 則不在 此限。 (2) 署長可授權任何人在 持牌屠房內以某種宗教所特別規定的 方法屠宰食用牲口, 而任何持牌人不得拒絕讓某個宗教群體使用該種屠宰設施。 (1999年第78號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