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屠房規例 - SECT 18

宰殺方法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IV部

屠宰與檢驗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持牌人不得准許他人在 其持牌屠房內宰殺食用牲口, 但如在
宰殺食用牲口前已先用維修妥善、 操作正常的 繫簧槍或 電箝或 先以任何其他經署長批准的 工具使其失去知覺, 則不在
此限。

(2) 署長可授權任何人在 持牌屠房內以某種宗教所特別規定的 方法屠宰食用牲口,
而任何持牌人不得拒絕讓某個宗教群體使用該種屠宰設施。

(1999年第78號第7條)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