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 第132BU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2.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3. 釋義
4. 獲授權人員的委任
5. 屠宰食用牲口以供人食用
6. 檢驗費用
7. 持牌人須備存登記冊
8. 查閱登記冊的權力
9. 經營屠房的牌照
10. 並非續期的牌照申請
11. 更改處所的限制
12. 收取的限制
13. 須予填寫的收取表格
14. 拒絕收取食用牲口
15. 獲授權人員檢驗和安排分隔食用牲口的權力
16. 遭分隔的食用牲口可予屠宰
17. 禁止移走食用牲口
18. 宰殺方法
19. 屠宰只可在經批准的地方進行
20. 要求持牌人提供屠宰服務的申請
21. 屠體、去臟的屠體及什臟的檢驗和處置
22. 獲授權人員須在適宜供人食用的去臟的屠體及什臟蓋上標記
23. 禁止移走屠體、未有蓋上標記的去臟的屠體或什臟
24. 如違反本附例,屠體、去臟的屠體或什臟可被檢取和銷毀
25. 運送去臟的屠體及什臟的規定
26. 照明
27. 排水渠的維修及清潔狀況
28. 患有傳染病的人
29. 持牌人在處置不合格的肉類及什臟等物方面的一般責任
30. 廢物的收集、貯存和移走
31. 廢物的處置
32. 進入持牌屠房的限制
33. 入場許可證的發出和取消
34. 服從命令
35. 禁止吐痰或造成妨擾
36. 罪行
37. 罰則
38. 保留條文
39. 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時可用的名義
40. (已失時效而略去)
41.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SCHEDULE 5
SCHEDUL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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