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不准某些人進入或將某些人驅逐的權力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本條所適用的 人, 可被拒絕進入泳池場地範圍內, 亦可由管理員或 主管人員命令其立即離開泳池場地範圍, 如該人沒有遵從該項命令, 即可將其驅 逐, 並在 有需要時以武力將其驅逐。 (2) 如泳池的 主管人員認為某人─ (a) 可能患有傳染病; (b) 正受到酒精或 藥物影響; (c) 有外露的 切割傷口或 其他損傷; 或 (d) 身體狀況在 其他方面令該人出現在 泳池場地範圍內會不符合其他泳客的 利益, 本條即對該人適用。 (1987年第238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