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在泳池場地範圍內進行商業活動和行乞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除非獲得署長書面准許, 否則任何人不得在 泳池場地範圍內售賣、 出租、 要約出售、 要約出租、 為出售而展示或 為出租而展示任何物品、 物件或 個人服務, 亦不得乞求施捨 或 索取禮物或 捐款作慈善用途。 (1962年A55號政府公告; 1999年第78號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