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公眾泳池規例 - SECT 3
釋義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1999年第78號第7條)
“主管人員”(supervisor) 指獲署長委任以管理或 協助管理泳池的
人; (1987年第238號法律公告; 1999年第78號第7條)
“泳池”(swimming pool) 包括與泳池的 使用有關而提供的 其他設施;
(1999年第78號第7條)
“發泡膠”(plastic foam) 指聚苯乙烯及任何其他人造塑膠材料; (1972年第47號法律公告)
“傳染病”(communicable disease) 包括阿米巴病、 腦脊髓膜炎、 霍亂、 白喉、 痢疾、 傷寒、 腸胃炎、 急性喉炎、
傳染性肝炎、 痲瘋、 任何癬 病、 結核病、 脊髓灰質炎、 虱病、 疥瘡、 猩紅熱、 天花、 任何性病、
任何全身性皮膚感染、 沙眼及急性結膜炎; (1987年第238號法律公告)
“署長”(Director) 指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
(1999年第78號第7條)
“管理員”(attendant) 指在 任何泳池受僱為管理員的 人。 (1962年A55號政府公告)
“主管人員”(supervisor)
“泳池”(swimming pool)
“發泡膠”(plastic foam)
“傳染病”(communicable disease)
“署長”(Director)
“管理員”(attendant)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