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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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街市規例 - SECT 7A

租客須設置垃圾桶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每名攤檔租客須在 其攤檔內設置垃圾桶或 盛器, 其容量以足夠容納該租客在 經營業務時引致的 垃圾為合, 並須─

   (a)  符合署長不時指明的 規定及規格; 及

   (b)  由該租客時刻保持其狀況良好。

(2) 每名攤檔租客須─

   (a)  將其業務所產生的 垃圾或 廢物棄置在 根據第(1)款所規定設置的 垃圾桶或 盛器內; 及

   (b)  確保在 根據第(1)款設置的 垃圾桶或 盛器內積存的 所有垃圾, 均被棄置在 公眾垃圾桶內或 署長所操作的
        垃圾處置車內。

(3) 就本條而言, 租客包括任何其他憑藉第5(1)條在 攤檔內經營業務的 人。

(1987年第27號法律公告; 1999年第78號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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