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公眾街市規例 - SECT 7A
租客須設置垃圾桶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每名攤檔租客須在 其攤檔內設置垃圾桶或 盛器, 其容量以足夠容納該租客在 經營業務時引致的 垃圾為合, 並須─
(a) 符合署長不時指明的 規定及規格; 及
(b) 由該租客時刻保持其狀況良好。
(2) 每名攤檔租客須─
(a) 將其業務所產生的 垃圾或 廢物棄置在 根據第(1)款所規定設置的 垃圾桶或 盛器內; 及
(b) 確保在 根據第(1)款設置的 垃圾桶或 盛器內積存的 所有垃圾, 均被棄置在 公眾垃圾桶內或 署長所操作的
垃圾處置車內。
(3) 就本條而言, 租客包括任何其他憑藉第5(1)條在 攤檔內經營業務的 人。
(1987年第27號法律公告; 1999年第78號第7條)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