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使用防護衣物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如任何人知道或 相信某人死亡時患有疫症, 或 主管知道或 相信有此事, 則不得在 公眾殯儀廳內搬動該死者的 遺骸, 或 為該遺骸進行防腐、 預備或 處 理的 工作, 除非該人先行穿上橡膠圍裙或 署長批准的 其他類型防護衣物, 並戴上橡膠手套。 (1999年第78號第7條) (2) 上述橡膠圍裙、 防護衣物及橡膠手套, 以及用以存放上述遺骸或 就上述遺骸進行防腐、 預備或 處理工作的 公眾殯儀廳任何部分, 在 使用後須立即消 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