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公眾殯儀廳規例 - SECT 11

着令某些人離開公眾殯儀廳的權力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主管或 就此獲其授權的 人, 可在 下述情況下指示任何人立即離開公眾殯儀廳或 其任何部分─

   (a)  他有理由相信該人已犯或 即將犯根據本規例可予懲處的 罪行; 或 (1999年第78號第7條)

   (b)  該人拒絕服從該名主管或 該名獲授權的 人為促進該公眾殯儀廳的 妥善管理而發出的 合理命令。

(2) 任何被主管依據第(1)款指示離開公眾殯儀廳的 人如沒有離開, 即屬犯罪, 除可被處以該人可被懲處的 刑罰外,
亦可由主管酌情決定而立即被逐 出該公眾殯儀廳或 其任何部分。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