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 第132BK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2.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3. 釋義
4. 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5. 處所的佔用人必須保持四周清潔
6. 在街道上清潔地氈等物
7. 棄置能夠引致火警的扔棄物
8. 大小便
8A. 吐痰
9. 將泥漿等物運載到街道上
9A. 由指明車輛棄置的扔棄物
10. 丟棄屍體或屠體
11. 耙撥與揀拾棄置的廢物等
12. 防止扔棄物於運送穿過街道時跌下
13. 防止犬隻糞便或尿液弄污街道
14. 穿過街道以移走厭惡性或有害物質或液體等
15. 不得僱用16歲以下的兒童載送廢物
16. 移走住戶廢物
17. 在設有廢物槽的地方佔用人的責任
18. 廢物槽擁有人的責任
19. 在並無設有廢物槽的地方佔用人的責任
20. 不得將廢物容器留於街道上或公眾地方內
21. 危險廢物不得放進廢物槽內
22. 危險廢物或行業廢物的處置
23. 罪行及罰則
24. 保留條文
25. 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時可用的名義
26. 本規例不適用於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物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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