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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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墳場規例 - SECT 3

公眾墳場的編配及布局設計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署長可─

   (a)  指示將任何特定的 公眾墳場或 某個公眾墳場的 任何部分, 撥作或 編配作安葬特定人士的 遺骸或
        安葬屬於任何特定社群、 種族或 宗教的 人士的 遺骸之 用; 及

   (b)  指示不得將任何特定人士的 遺骸或 屬於任何特定社群、 種族或 宗教的 人士的 遺骸, 在 任何特定的 公眾墳場或
        某個公眾墳場的 任何特定部分內處置, 以及指示該等遺骸須在 其他公眾墳場或 某個公眾墳場的 其他部分內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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