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公眾墳場的編配及布局設計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署長可─
(a) 指示將任何特定的 公眾墳場或 某個公眾墳場的 任何部分, 撥作或 編配作安葬特定人士的 遺骸或
安葬屬於任何特定社群、 種族或 宗教的 人士的 遺骸之 用; 及
(b) 指示不得將任何特定人士的 遺骸或 屬於任何特定社群、 種族或 宗教的 人士的 遺骸, 在 任何特定的 公眾墳場或
某個公眾墳場的 任何特定部分內處置, 以及指示該等遺骸須在 其他公眾墳場或 某個公眾墳場的 其他部分內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