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私營街市規例 - SECT 7
私營街市內的攤檔須予編號和分類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私營街市在 作首次登記前, 其擁有人須為每個攤檔編配一個順序號碼, 而該號碼須以永久形式在
攤檔清楚顯示, 擁有人亦須通知署長各攤檔將 出售商品的 性質。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
(2) 署長可在 任何私營街市作首次登記之前或 之後的 任何時間, 藉送達該私營街市的 擁有人的 通知書, 禁止在
售賣任何其他指明商品的 攤檔售賣任何指 明的 商品, 而私營街市的 擁有人須將該通知書的 一份文本, 於該通知書的
有效期內張貼在 街市的 顯眼地方。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
(3) 任何私營街市擁有人如沒有張貼按照第(2)款送達給他的 通知書文本, 以及任何人在
該文本張貼後沒有遵從其所載條款, 均屬犯罪。
(1999年第78號第7條)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