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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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街市規例 - SECT 12
私營街市的清潔狀況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每個私營街市的 擁有人須時刻保持其街市在 清潔衞生的 狀況。
(2) 在 任何時間, 署長如認為某私營街市並不在 清潔衞生的 狀況, 可於向該街市的 擁有人送達一份說明其意圖的
24小時通知後, 進行或 安排進行所需 工作, 使該街市恢復清潔衞生, 而為達致該目的 , 可藉送達該街市的
任何持牌檔主的 通知書, 規定該檔主在 通知書指明的 時間, 將其攤檔所有種類的 物品移走, 以便將該攤
檔及其毗鄰而屬該街市部分的 地方潔淨。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
(3) 署長可向該街市的 擁有人追討因根據第(2)款而進行的 任何工作所招致的 開支。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
(1999年第78號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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