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權條文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本宣佈由《 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 (第552章)第7條廢除, 根據該條例第7(3)條, 《 厭惡性行業宣布公告》 (第132章, 附屬法例AV)適用於本宣佈在 緊接被廢除前適用的 事宜, 亦就該等事宜而適用, 並須視為已取代本宣佈。 其他相關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第552章第8至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