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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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規例 - SECT 39

提出法律程序時可用的名義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根據本規例條文到期應繳的 款項, 須作為欠政府的 債項而加以追討, 並須付予政府。

(2) 在 不損害與檢控刑事罪行有關的 其他成文法則的 條文, 以及在 不損害律政司司長關於檢控該等刑事罪行的 權力的
原則下, 就本規例任何條文所訂罪 行而作出的 檢控, 均可以署長的 名義提出。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1999年第78號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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