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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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規例 - SECT 36
在某些情況下可要求某些人離開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圖書館長可在 下述情況下拒絕讓任何人進入圖書館, 或 規定任何人立即離開圖書館或 其任何部分─
(a) 圖書館長有理由相信該人已犯或 即將犯根據本規例可予懲處的 任何罪行; (1999年第78號第7條)
(b) 圖書館長認為該人相當可能造成妨擾; 或
(c) 該人拒絕服從圖書館長為促進該圖書館的 妥善管理而向該人發出的 任何合理指示。
(2) 任何根據第(1)款被規定離開圖書館的 人如沒有離開, 即屬犯罪, 除可處以其可被懲處的 任何刑罰外, 亦可在
圖書館長酌情決定下, 立即被逐出 圖書館或 其任何部分。
(1991年第235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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