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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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規例 - SECT 33

袋、手提箱等須存放在衣帽間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人不得攜帶任何袋、 手提箱、 其他盛器或 任何雨傘進入圖書館, 除非該人立即將該等物品存放在
為此用途而設的 衣帽間。

(2) 除學生所存放的 書包, 或 傷殘人士或 年滿60歲人士所存放的 任何物品外(上述人士無須繳付費用), 在
圖書館衣帽間存放任何物品須繳付根據本 條例第124K條所釐定的 費用。 (1986年第302號法律公告; 1988年第331號法律公告;
1990年第186號法律公告; 1991年第235號法律 公告; 1999年第78號第7條)

(3) 圖書館長可無須給予理由而拒絕接受任何物品存放在 衣帽間。

(4)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5) 如根據本條存放的 任何物品在 存放後1個月內仍未有人索回, 則可將該物品售賣或 以圖書館長認為適當的
其他方式予以處理。

(6) 根據第(5)款將任何物品售賣後所得的 收益, 須付予政府。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 1999年第78號第7條)

(7) 任何人在 存放任何物品在 圖書館衣帽間時, 須獲發給正式收存記認。

(8) 如欲索回任何存放在 圖書館衣帽間的 物品的 人, 未能出示存放該物品時發給存放者的 正式收存記認,
則圖書館長可拒絕交還該物品。

(9) 任何人如沒有交還正式收存記認或 以任何方式損壞該記認, 即須向圖書館長繳付$4。 (1990年第186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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