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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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規例 - SECT 26G
設備的使用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在 聆聽區或 觀看區內─
(a) 除非獲得圖書館長准許, 否則任何人不得處理或 操作任何唱片、 影片、 音響設備或 觀看設備, 但耳筒或
音量掣則不在 此限;
(b) 任何人如要聆聽唱片或 影片的 聲帶, 只可利用圖書館長所供應的 耳筒聆聽;
(c) 任何人不得將任何音量掣開著或 保持其在 開著狀態, 除非被該音量掣影響的 耳筒是戴在 耳朵上的 ; 及
(d) 除非獲得圖書館長准許, 否則任何人每次不得─
(i) 聆聽多於一張唱片或 一首樂曲, 或 重複聆聽任何唱片或 樂曲; 或
(ii) 觀看多於一部影片或 觀看某部影片多於一次。
(e) (由1991年第235號法律公告廢除)
(1979年第231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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