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圖書館規例 - SECT 22

圖書館長可取消或暫時吊銷圖書證,或禁止使用圖書館適用身分證

(Past version on 01/01/2000).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圖書館長如認為圖書證或 圖書館適用身分證的 持有人已違反本規例, 可—

   (a)  取消該圖書證, 或 在 圖書館長指明的 期間內暫時吊銷該圖書證; 及

   (b)  永久禁止該持有人將其內置晶片身分證用作圖書館適用身分證, 或 禁止該持有人在 圖書館長指明的
        期間內將其內置晶片身分證用作圖書館適用身分 證。

(2) 如—

   (a)  某人的 圖書證根據第(1)款被取消; 或

   (b)  某人被永久禁止將其內置晶片身分證用作圖書館適用身分證, 則該人未經圖書館長准許, 不得根據第7或
        7A條提出申請。

(3) 如—

   (a)  某人的 圖書證在 指明的 期間內被暫時吊銷; 或

   (b)  某人被禁止在 指明的 期間內將其內置晶片身分證用作圖書館適用身分證, 則在 該期間內,
        該人未經圖書館長准許, 不得根據第7或 7A條提出申請。

(2003年第83號法律公告)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