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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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規例 - SECT 22
圖書館長可取消或暫時吊銷圖書證,或禁止使用圖書館適用身分證
(Past version on 01/01/2000).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圖書館長如認為圖書證或 圖書館適用身分證的 持有人已違反本規例, 可—
(a) 取消該圖書證, 或 在 圖書館長指明的 期間內暫時吊銷該圖書證; 及
(b) 永久禁止該持有人將其內置晶片身分證用作圖書館適用身分證, 或 禁止該持有人在 圖書館長指明的
期間內將其內置晶片身分證用作圖書館適用身分 證。
(2) 如—
(a) 某人的 圖書證根據第(1)款被取消; 或
(b) 某人被永久禁止將其內置晶片身分證用作圖書館適用身分證, 則該人未經圖書館長准許, 不得根據第7或
7A條提出申請。
(3) 如—
(a) 某人的 圖書證在 指明的 期間內被暫時吊銷; 或
(b) 某人被禁止在 指明的 期間內將其內置晶片身分證用作圖書館適用身分證, 則在 該期間內,
該人未經圖書館長准許, 不得根據第7或 7A條提出申請。
(2003年第83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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