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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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規例 - SECT 21
就圖書館藏件過期未還而須繳付的費用
(Past version on 01/01/2000).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符合第(2)款的 規定下, 凡借用人沒有在 本規例所容許的 期間內將任何圖書館藏件交還, 即須繳付以下費用─
(1986年第10號第 32(2)條; 1999年第78號第7條)
(a) 就成人圖書館而言, 在 圖書館藏件仍未交還圖書館期間, 每天或 不足一天$1.50, 及
(b) 就兒童圖書館而言, 在 圖書館藏件仍未交還圖書館期間, 每天或 不足一天$0.50。 (1979年第231號法律公告; 1986年第
302號法律公告; 1990年第186號法律公告)
(2) 根據第(1)款就每次借取圖書館藏件而須繳付的 費用總額, 就成人圖書館的 任何圖書館藏件而言, 不得超過$130,
就兒童圖書館的 任何圖書 館藏件而言, 不得超過$25。 (1979年第231號法律公告; 1986年第302號法律公告;
1990年第186號法律公告)
(3) 如在 圖書館藏件仍未交還圖書館期間, 由於第(2)款的 理由以致無須根據第(1)款就其中某段期間繳付費用,
則圖書館長可將第(1)款所提 述的 借用人的 圖書證由交還該藏件當日起暫時吊銷一段期間, 亦可由該日起禁止該借用人在
一段期間內將其內置晶片身分證用作圖書館適用身分證, 但該段期間不得超過無 須繳付費用的 日數。
(1995年第211號法律公告; 1999年第78號第7條; 2003年第83號法律公告)
(4) 在 計算根據第(1)款徵收的 費用以及根據第(3)款施加的 暫時吊銷期時, 以下日子不計在 內─
(a) 圖書館全日關閉不許公眾使用的 日子; 或
(b) 圖書館由於一項《 司法程序(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條例》 (第62章)所指的 烈風警告正在 生效, 因而在
任何時段內關閉不許公眾使用的 日 子。 (1979年第231號法律公告)
(1983年第248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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