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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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規例 - SECT 19
在14天內交還所借取的圖書館藏件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向圖書館借取的 所有圖書館藏件必須在 借取當日後起計14天內交還圖書館, 除非圖書館長在
某些特定個案中准許借用人將圖書館藏件保留一段較 長的 期間。 (1983年第248號法律公告; 1991年第235號法律公告)
(2) 借用人根據第(1)款將任何圖書館藏件交還後, 如無另一借用人需要該藏件, 即可續借14天。 (1983年第248號法律公告)
(3) 就計算第(1)或 (2)款所提述的 期間而言─
(a) 《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章)第71(1)(b)及(c)條並不適用;
(b) 凡上述任何的 期間的 最後一天, 圖書館是全日關閉不許公眾使用者,
該段期間即須延長至圖書館並非全日關閉不許公眾使用的 下一個日子; 及
(c) 如在 某日的 任何時段, 圖書館由於一項《 司法程序(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條例》 (第62章)所指的 烈風警告正在
生效, 因而關閉不許公眾使 用, 則圖書館須當作在 該日全日關閉不許公眾使用。 (1979年第231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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