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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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規例 - SECT 10
未滿18歲的申請人
(Past version on 01/01/2000).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如—
(a) 根據第7條提出申請的 申請人未滿18歲, 則圖書館長不得向該申請人發出圖書證; 或
(b) 根據第7A條提出申請的 申請人未滿18歲,
則圖書館長不得容許該申請人將其內置晶片身分證用作圖書館適用身分證, 除非有一名18歲或 以上在 香港居住的
人作為該名申請人的 擔保人。 (1995年第211號法律公告; 1999年第78號第7條; 2003年第83號法律公告)
(1A)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2) 根據第(1)款作為擔保人的 人, 須是申請人的 父親或 母親, 除非申請人的 父親及母親均已去世, 或
均不願意作為擔保人, 或 均不能夠作為擔保 人, 或 圖書館長另有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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