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 第132AL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2.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3. 釋義
4. 圖書館的劃分
5. 圖書館向公眾開放的時間
6. 借用人可借取圖書館藏件
7. 圖書證的申請
7A. 將內置晶片身分證用作圖書館適用身分證的申請
8. 圖書證
8A. 圖書館長可容許內置晶片身分證用作圖書館適用身分證
9. 可規定申請人存放按金或提供擔保人的情況
10. 未滿18歲的申請人
11. 擔保人
12. 圖書證或圖書館適用身分證不得借出或轉讓
13. 借用人如遺失圖書證或圖書館適用身分證即須報失
14. (廢除)
15. 借取圖書館藏件的程序
16. 借取圖書館藏件的數目限制
17. 借用人可預訂未能即時取得的圖書館藏件
18. 借用人在離開圖書館前須確定圖書館藏件沒有損壞
19. 在14天內交還所借取的圖書館藏件
20. 交還圖書館藏件
21. 就圖書館藏件過期未還而須繳付的費用
22. 圖書館長可取消或暫時吊銷圖書證,或禁止使用圖書館適用身分證
22A. 取消圖書證的申請
22B. 中止將內置晶片身分證用作圖書館適用身分證的申請
23. 參考圖書館的使用
24. 自參考圖書館取得圖書館藏件的人須確定圖書館藏件沒有損壞
25. 如未獲得圖書館長准許不得將圖書館藏件帶離參考圖書館
26. 限制使用別人已要求借閱的書籍
26A. 釋義
26B. (由1979年第231號法律公告廢除)
26C. 特別閱讀區的使用
26D. 第33條的適用
26E. 釋義
26F. 費用
26G. 設備的使用
26H. 翻錄
26I. 家具及設備
26J. (由1991年第235號法律公告廢除)
27. 圖書館藏件未有交還或遭損壞的法律責任
28. 損壞牆壁、門戶等
29. 故意損壞圖書館藏件、牆壁、門戶等
30. (由1991年第235號法律公告廢除)
31. (由1991年第235號法律公告廢除)
32. 不得將車輛或運輸工具帶進圖書館
33. 袋、手提箱等須存放在衣帽間
34. 不得進入圖書館內並非向公眾開放的部分的人
34A.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34B. 患有耳部傳染病的人不得戴上耳筒
35. (由1991年第235號法律公告廢除)
36. 在某些情況下可要求某些人離開
37. 虛假資料
38. 圖書館長可禁止違反規例的人使用或進入圖書館
39. 提出法律程序時可用的名義
40. (由1979年第231號法律公告廢除)
41. 向署長提出上訴
42. 禁止某些作為
43. 故意妨礙圖書館人員或其他人
44. 罪行
45. 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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