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官方證明書 (1) 每份隨附於進口肉類及家禽的 官方證明書的 正本, 須由輸入該等肉類及家禽的 人保留不少於2個月, 由輸入日期起計, 不論該人是否管有該等肉類 或 家禽; 該等正本須可供任何衞生督察或 衞生主任在 任何合理時間查閱。 (2) 任何人沒有保留官方證明書, 或 沒有根據第(1)款的 規定備妥該證明書以供查閱, 即屬犯罪, 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1996年第177號法律公告) (1989年第116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