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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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野味、肉類及家禽規例 - REGULATION 5

違反第4條而輸入的野味、肉類、家禽或違禁肉類的輸出、銷毀或處置程序

(1) 衞生主任在 接獲曾審查任何野味、 肉類、 家禽或 違禁肉類的 衞生督察的 報告後, 如覺得─

   (a)  該等肉類或 家禽在 違反第4(1)(a)或 (2)條的 情況下現正予以輸入或 已予輸入; 或

   (b)  該等肉類或 家禽所附有的 官方證明書或 轉運證明書並不正確或 不適用於香港; 或

   (c)  雖然附有官方證明書或 轉運證明書(如有規定的 話), 但該等肉類或 家禽並不適宜供人食用、 並非狀況良好或
        並不合乎衞生; 或

   (d)  該等野味或 違禁肉類未經衞生主任准許而輸入; 或

   (e)  根據第4(1)(b)或 (2)條所施加的 任何條件未獲遵從; 或

   (f)  雖然該等野味、 肉類、 家禽或 違禁肉類按照第4(1)(b)或 (2)條(視屬何情況而定)輸入, 但第4(3)條中所提述的
        任何條件或 指示未 獲遵從, 或 該等野味、 肉類、 家禽或 違禁肉類並不適宜供人食用、 並非狀況良好或
        並不合乎衞生, 則該衞生主任須以書面通知致予管有上述進口野味、 肉類、 家禽或 違禁肉類的 人,
        指示該人將該等野味、 肉類、 家禽或 違禁肉類交給監督, 或 將其輸往其來源國; 如屬後一 種情況, 該人在
        該等野味、 肉類、 家禽或 違禁肉類輸出前不得放棄管有。 (1989年第116號法律公告)

(2) 第(1)款所指的 通知須述明─

   (a)  管有上述的 進品野味、 肉類、 家禽或 違禁肉類的 人, 須於該通知所指明的
        時間內(由接獲該通知起計不少於48小時)作出書面承諾, 會在 由該項 承諾作出之日起計30天內, 將該等野味、
        肉類、 家禽或 違禁肉類交給監督, 或 自費將該等野味、 肉類、 家禽或 違禁肉類輸出; 及

   (b)  該等野味、 肉類、 家禽或 違禁肉類如按照上述承諾交給監督, 或 如沒有按照上述承諾輸出,
        則監督可根據本條例第59條將其銷毀或 以其他方式將 其處置。

(1989年第116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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