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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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規例 - SECT 8

固定攤位小販牌照的發出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署長如批准任何固定攤位小販牌照的 申請, 須在 符合第(2)款的 規定下, 向申請人發給具署長認為適當的 格式的
固定攤位小販牌照, 授權該申請 人在 固定攤位販賣。

(2) 此類牌照須─

   (a)  在 正面述明此乃固定攤位小販牌照;

   (b)  載明攤位的 識別號碼或 大約位置; (1973年第73號法律公告)

   (c)  載明持牌人的 姓名及地址;

   (d)  載明持牌人所擬售賣的 商品的 性質或 所擬提供的 服務的 性質;

   (e)  載明有關攤位的 位置的 詳情(如持牌人已獲編配固定攤位);

   (f)  貼有隨申請書附上的 其中一張照片; 及

   (g)  述明此牌照是以持牌人遵從本規例為條件而發出的 。

(3) 在 不限制第(2)款的 原則下, 署長可在 此類牌照內─

   (a)  就持牌人販賣其獲准售賣的 商品或 提供其獲准提供的 服務(視屬何情況而定), 向持牌人施加條件;

   (b)  訂明持牌人獲准販賣的 時間;

   (c)  載明持牌人可販賣的 範圍(如持牌人未獲編配固定攤位);

   (d)  載明署長認為必需的 其他詳情。

(1999年第78號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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