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小販規例 - SECT 8
固定攤位小販牌照的發出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署長如批准任何固定攤位小販牌照的 申請, 須在 符合第(2)款的 規定下, 向申請人發給具署長認為適當的 格式的
固定攤位小販牌照, 授權該申請 人在 固定攤位販賣。
(2) 此類牌照須─
(a) 在 正面述明此乃固定攤位小販牌照;
(b) 載明攤位的 識別號碼或 大約位置; (1973年第73號法律公告)
(c) 載明持牌人的 姓名及地址;
(d) 載明持牌人所擬售賣的 商品的 性質或 所擬提供的 服務的 性質;
(e) 載明有關攤位的 位置的 詳情(如持牌人已獲編配固定攤位);
(f) 貼有隨申請書附上的 其中一張照片; 及
(g) 述明此牌照是以持牌人遵從本規例為條件而發出的 。
(3) 在 不限制第(2)款的 原則下, 署長可在 此類牌照內─
(a) 就持牌人販賣其獲准售賣的 商品或 提供其獲准提供的 服務(視屬何情況而定), 向持牌人施加條件;
(b) 訂明持牌人獲准販賣的 時間;
(c) 載明持牌人可販賣的 範圍(如持牌人未獲編配固定攤位);
(d) 載明署長認為必需的 其他詳情。
(1999年第78號第7條)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