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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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規例 - SECT 7
申請牌照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凡申請牌照者, 須─
(a) 以署長合理地規定的 形式以書面向署長提出, 內容須包含署長所合理地規定的 詳情;
(b) 指明所要求的 是固定攤位小販牌照、 流動小販牌照或 臨時小販牌照;
(c) 附上訂明的 費用及申請人的 半身正面照片4張, 其大小須如同護照所用的 照片,
樣貌須與申請人相像並可予辨認。 (見附表第I部)
(2) 如申請人申請固定攤位小販牌照, 署長可暫且不發出牌照─
(a) 直至擬用於持牌人所經營的 業務的 攤檔及設備已按照署長批准的 規格建造或 設置; (1973年第73號法律公告)
(b) (如所申請的 牌照授權申請人經營飲品或 熟食)直至有適當的 攤位可根據第33(1)條編配予他。
(1999年第78號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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