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人不得造成妨礙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持牌人須確保其在 營業過程中所使用的 攤檔或 其他設備, 其豎設或 放置方式不致對車輛交通的 自由流通或 行人的 自由流動造成妨礙或 干擾。 (1999年第78號第7條) (2) 任何小販及任何助手不得作出纏擾他人或 刻意妨礙或 騷擾他人或 令人煩擾的 舉止。 (1999年第78號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