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攤位的編配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凡持牌人持有授權他經營飲品或 熟食的 固定攤位小販牌照, 則署長須於收取訂明的 費用後編配一個固定攤位予該人。 (見附表第III部) (2) 凡持牌人持有其他類別的 固定攤位小販牌照, 署長可在 收取訂明的 費用後編配一個固定攤位予該人, 但須視乎是否有固定攤位可供編配。 (見附 表第III部) (3)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1999年第78號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