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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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規例 - SECT 2
釋義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1999年第78號第7條)
“小販”(hawker) 包括其替手; (1999年第78號第7條)
“小販市場”(hawker bazaar) 指由署長劃界和編配予小販使用的 地面範圍; (1999年第78號第7條)
“小販認可區”(hawker permitted
area) 指任何按照第4(1)條宣布為小販認可區的 範圍;
“小販證”(hawker badge) 指根據第10A條發出的 小販證;
(1999年第78號第7條)
“使用”(to use) 就固定攤位而言, 包括將任何商品、 設備或 其他物體放置在 攤位或 放置在 攤位上的
攤檔, 或 默許他人如此辦;
“固定攤位”(fixed pitch) 指根據第27條在 地上劃定的 攤位, 或 在 根據第8(1)條發出的
固定攤位小販牌照內所指明的 攤位; (1973年第 73號法律公告)
“固定攤位小販牌照”(fixed-pitch hawker licence)
指根據第8條發出的 牌照;
“房屋委員會產業”(Housing Authority estate) 指歸屬房屋委員會的 任何土地, 或
房屋委員會管轄與管理的 任何土地;
(1973年第23號第36條)
“界線”(boundaries) 就攤位而言, 指由署長按照本規例劃定的 攤位界線; (1999年第78號第7條)
“流動小販牌照”(itinerant hawker licence) 指根據第9條發出的 牌照;
“商品”(commodities) 指任何貨品、 貨物或 銷售品;
並包括貨品、 貨物及銷售品的 任何樣本及式樣;
“設備”(equipment) 包括小販所使用與販賣有關的 攤檔、 桌、 凳、
椅、 用具、 貯水器、 垃圾桶或 其他物品; 但不包括該小販所售賣的 商品, 或 小販為出售 而展出的 商品;
“替手”(deputy) 指小販根據第11條委任為其替手的 人; (1999年第78號第7條)
“牌照”(licence)
指根據本規例發給任何人以作販賣之用的 牌照; 而“持牌人”(licensee)具有相應的 涵義; (1999年第78號第 7條)
“飲品”(drink) 包括每種已配製的 飲料, 但在 製造時密封於瓶或 罐內的 飲料除外;
“署長”(Director)
指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 (1999年第78號第7條)
“靠牆攤檔”(wall stall) 指附於任何建築物或 相類構築物的
外部而面向街道的 攤檔, 或 靠著任何建築物或 相類建造物的 外部放置而面向街道的 攤檔;
“騰空”(to vacate)
就固定攤位而言, 包括由使用該攤位的 持牌人將放置在 攤位或 放置在 攤位上的 攤檔的 商品、 設備或 其他物體移走,
或 在 其默許下如此 辦;
“攤檔”(stall) 指用作或 能夠用作進行販賣的 攤檔、 豎設物、 構築物、 盒、 獨輪、 雙輪或
多輪推車或 拖車或 客貨車。
(1999年第78號第7條)
“小販”(hawker)
“小販市場”(hawker bazaar)
“小販認可區”(hawker permitted area)
“小販證”(hawker badge)
“使用”(to use)
“固定攤位”(fixed pitch)
“固定攤位小販牌照”(fixed-pitch hawker licence)
“房屋委員會產業”(Housing Authority
estate)
“界線”(boundaries)
“流動小販牌照”(itinerant hawker licence)
“商品”(commodities)
“設備”(equipment)
“替手”(deputy)
“牌照”(licence) ;
“持牌人”(licensee)
“飲品”(drink)
“署長”(Director)
“靠牆攤檔”(wall stall)
“騰空”(to vacate)
“攤檔”(st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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