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販證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署長在 根據本規例發出牌照或 將牌照續期時, 須向持牌人發給小販證, 而該證上須載有牌照有效期的 屆滿日期。 (2) 小販證所關乎的 牌照一旦屆滿、 被取消或 終止生效(以最早發生者為準), 該小販證即告失效。 (3) 獲發給小販證的 持牌人在 販賣時須佩帶該證, 而該證須附在 其外衣的 顯眼位置, 使該證上所載的 資料清晰可見。 (1989年第346號法律公告; 1999年第78號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