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 第132AI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2. 釋義
3. 適用範圍
4. 小販認可營業地點
5. 小販須領有牌照
5A. 對在特別範圍內販賣的限制
6. 對發牌的限制
7. 申請牌照
8. 固定攤位小販牌照的發出
9. 流動小販牌照
10. 臨時牌照
10A. 小販證
11. 替手
12. 助手
13. 攤擋、牌照及攤位證不得分租或轉讓
14. 牌照等不得更改或污損
15. 管有牌照
16. 持牌人須在要求下出示牌照以供查閱
17. 牌照複本的發出
18. 牌照的有效期
19. 牌照的取消等
20. 牌照須於終止生效時交還
21. 牌照的續期
22. 對持牌人可販賣的範圍的限制
23. (由1973年第73號法律公告廢除)
24. 詳情有所更改時須通知署長
25. 署長可要求出示牌照以作修訂
26. 牌照登記冊須予備存
27. 固定攤位的劃定
28.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29.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30.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31. 對使用固定攤位的管制
32. 暫時封閉攤位
33. 固定攤位的編配
34. 署長可要求持牌人永久或暫時騰空獲編配的攤位
35. 攤位的編配須應持牌人的要求而取消
36. 攤位只限固定攤位小販牌照持有人使用
37. 攤位的使用
38. 固定攤位持牌人須在所有合理時間在場
39. 固定攤位須保持在安全及清潔狀況
40. 固定攤位小販牌照及臨時小販牌照持有人所用的攤檔
41. 在某些情況下可豎設靠牆攤檔
42. 流動小販牌照持有人所用的攤檔
43. 在牌照上批註批准
44. 攤檔只限作販賣用途
45. 將攤檔移離攤位
46. 持牌人不得毀壞攤位
47. 攤檔不得相連
48. 持牌人不得將商品及設備放置在攤位以外地方
49. 獲授權經營飲品或熟食的固定攤位小販牌照持有人使用桌和凳
50. 設備須保持在安全及清潔狀況
51. 垃圾桶須予設置
52. 有關經營飲品或熟食的持牌人所提供的設備的特別條文
53. 持牌人不得造成妨礙
54. 電力設備未經署長批准不得安裝
55. 持牌人須遵從牌照所載的條件
55A. 小販市場
56. 罪行及罰則
57. 裁判官可建議取消或暫時吊銷牌照
58. (由1999年第102號法律公告廢除)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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