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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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儀館規例 - SECT 3
釋義
(Past version on 04/05/1998).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 1999年第78號第7條)
“疫症”(quarantinable disease) 具有《
檢疫及防疫條例》 (第141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埋葬”(burial) 包括火葬;
“署長”(Director)
指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 (1999年第78號第7條)
“遺體”(body) 指人類的 屍體或 非活產嬰兒的 屍體或 其任何部分,
但不包括該等屍體經火化後剩下的 骨灰;
“殯儀館”(funeral parlour) 指殮房, 但不包括─
(a) 根據《 死因裁判官條例》 (第504章)的 條文, 撥作接收屍體以待驗屍之用的 地方; (1997年第27號第66條)
(b) 位於下述醫院或 同類機構的 場地範圍內的 殮房: 任何由《 香港大學條例》 (第1053章)所訂的 香港大學、 由《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第 1109章)所訂的 香港中文大學或 由官方所營辦或 管轄的 醫院或 同類機構;
(1999年第78號第7條)
(c) 位於下述醫院的 場地範圍內的 殮房: 由已根據《 醫院、 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 (第165章)妥為註冊的
人所經營的 醫院;
(1999年第78號第7條)
(d) 根據本條例第123A條指定為公眾殯儀廳的 殮房; (1999年第78號第7條)
(e) 位於香港大口環的 東華義莊; 或 (1999年第78號第7條)
(f) 在 下述地點內撥作按照回教儀式在 埋葬前清洗屍體的 地方─
(i) 香港愛群道40號愛群清真寺林士德伊斯蘭中心;
(ii) 香港哥連臣角回教墳場; 或
(iii) 香港跑馬地回教墳場。 (1999年第78號第7條)
“疫症”(quarantinable disease)
“埋葬”(burial)
“署長”(Director)
“遺體”(body)
“殯儀館”(funeral parl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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