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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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儀館規例 - SECT 13
登記冊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殯儀館持牌人須保存一本以中文或 英文書寫的 登記冊, 並在 其內正確地記錄以下詳情─
(a) 死者的 姓名及地址;
(b) 死者的 年齡或 大約年齡;
(c) 死者的 性別;
(d) 死者死亡的 日期、 地點及死因;
(e) 殯儀館接收死者遺骸的 日期及時間;
(f) 該遺骸自殯儀館移走的 日期及時間;
(g) 死亡證明書的 日期及編號, 以及將該遺骸埋葬、 火葬、 運入香港或 運出香港(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許可證的
日期及編號;
(h) 就死者的 死亡而加以證明的 醫生(如有的 話)的 姓名及地址, 以及簽署將該遺骸埋葬、 火葬、 運入香港或
運出香港(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許可證的 人的 姓名及地址;
(i) 承諾繳付殯儀館費用(如有的 話)的 人(如有的 話)的 姓名及地址;
(j) 將該遺骸在 移離殯儀館後作最後處置的 方法, 及其地點(視下述何者適用而定)─
(i) 墳場名稱, 及墓地、 葬地或 墳墓的 編號;
(ii) 火葬場名稱; 或
(iii) 埋葬的 地點; 及
(k) 如死者是因疫症而死亡, 則殯儀館內曾存放該遺骸的 地方在 該遺骸移走後是否已作消毒。
(2) 殯儀館持牌人須作出安排, 以便署長為施行本條而以書面授權的 公職人員, 或 任何衞生主任、 衞生督察或
警務人員; 在 任何合理時間查閱根據第
(1)款由持牌人所備存的 登記冊。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 1999年第78號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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