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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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凍甜點規例 - SCHEDULE 1
熱處理
(Past version on 06/30/1997).
[第3及4條]
下述條文適用於冰凍甜點在其配料混合後所進行的熱處理─
(1) 混合物在採用以下任何一種方法進行熱處理前,不得在攝氏7度以上的溫度保持超過1小時─
(a) 將混合物的溫度提升至不低於攝氏66度,並在該溫度保持不少於30分鐘;或
(b) 將混合物的溫度提升至不低於攝氏71度,並在該溫度保持不少於10分鐘;或
(c) 將混合物的溫度提升至不低於攝氏79度,並在該溫度保持不少於15秒。 (1970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2) 混合物在以上述任何一種方法進行熱處理後,須開始進行降溫,將其溫度在開始進行降溫後一小時三十分鐘內降至攝氏7度或以下,然後保持在攝氏7度以下,直至冷凝為止。 (1970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3) 凡採用第(1)(c)節所述的方法對任何冰凍甜點進行熱處理,則所使用的器具須以恒溫器加以控制,並須安裝一個正排量泵,使混合物在訂明的溫度下保持穩定流速,此外亦須配備一個自動裝置,使未有在必需的溫度下保留一段必需的時間的混合物改變流向。 (1965年第103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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