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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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凍甜點規例 - SCHEDULE 1

熱處理

(Past version on 06/30/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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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條文適用於冰凍甜點在其配料混合後所進行的熱處理─
(1) 混合物在採用以下任何一種方法進行熱處理前,不得在攝氏7度以上的溫度保持超過1小時─ (2) 混合物在以上述任何一種方法進行熱處理後,須開始進行降溫,將其溫度在開始進行降溫後一小時三十分鐘內降至攝氏7度或以下,然後保持在攝氏7度以下,直至冷凝為止。 (1970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3) 凡採用第(1)(c)節所述的方法對任何冰凍甜點進行熱處理,則所使用的器具須以恒溫器加以控制,並須安裝一個正排量泵,使混合物在訂明的溫度下保持穩定流速,此外亦須配備一個自動裝置,使未有在必需的溫度下保留一段必需的時間的混合物改變流向。 (1965年第103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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