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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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凍甜點規例 - SECT 7

限制進口冰凍甜點的售賣等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人不得售賣、 要約出售、 為出售而展示或 為出售而宣傳任何從某個未經署長批准的 製造來源地輸入香港的
冰凍甜點。 (1986年第 10號第32(2)條)

(2) 為施行本條, 署長不得批准冰凍甜點的 任何製造來源地, 除非署長信納該等冰凍甜點在 製造工序中曾經過熱處理。

(3) 在 就第(1)款所訂的 與發布宣傳品有關的 罪行而提起的 法律程序中, 被告人如證明其本人的 業務是發布或
安排發布宣傳品, 而有關的 宣傳品是其 本人在 通常業務運作中收受以作發布的 , 即為免責辯護。

(1999年第78號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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