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報告冊的備存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署長可提供由涉及製造或 售賣冰凍甜點的 食物業使用的 報告冊或 表格, 以供巡視處所的 衞生主任或 衞生督察使用。 (2) 凡署長已提供上述的 簿冊或 表格, 則上述業務的 持牌人或 東主(視屬何情況而定), 須時刻安排將該簿冊或 表格存放在 可即時供上述衞生主任或 衞 生督察使用的 地方。 (3) 任何人不得銷毀上述簿冊或 表格, 亦不得更改或 塗掉在 其內所作的 任何記項。 (1999年第78號第7條)